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7
樓(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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