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告 魏稚鳳
梁珮渝 李憲璋 林志雄 黃秉煌 黃素靜 陳少菲 陳衍伶 鄒慶業 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限公司高雄營業所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9,653元(計算式:1,591,361+816,975+375,840+377,055+511,245+540,162+366,615+202,320+748,08
0=5,529,6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