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告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 鄒湘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85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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