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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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31號聲請人喬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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