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王約 被告 黃麗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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