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王傑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鄭金鋒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6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6日至144年6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金鋒。嗣債務人鄭金鋒邀同 鄭彥棻 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5,4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10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700,06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債務人鄭金鋒於101年7月2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傑民,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石岡區│新萬安││599│建│181.75│全部│├─┼───┼────┼───┼───┼──────┼─┼─────┼──────┤│1│臺中│石岡區│新萬安││620│道│137.79│三分之一│└─┴───┴────┴───┴───┴──────┴─┴─────┴──────┘┌─┬──┬───────┬────────┬────────────┬────┐│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4│臺中市石岡區新│住商用│第1層:58.48│陽台:7.36│全部││││萬安段59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2層:69.82│││││├───────┤3層樓│第3層:69.82││││││臺中市石岡區石││屋頂突出物:││││││岡街92號││9.31││││││││騎樓:12.28││││││││合計:219.71│││├─┴──┴───────┴────────┴──────┴─────┴────┤│共同擔保地號:新萬安段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新萬安段0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