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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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4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0元,並主張相對人尚欠本金10,111,705元,於聲請時已繳納聲請費3,000元。惟查:本件標的金額係聲請人因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時所得享受之直接客觀利益,亦即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所得主張優先受償金額為9,100,000元,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本件聲請費係2,000元,聲請人溢繳之聲請費1,000元,應予返還。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9,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11月4日起至128年1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味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①89年11月17日②
89年11月9日③89年11月9日④89年11月14日邀同相對人乙○○○、甲○○○○○○、以及第三人 胡長日 、 胡文成為 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0元②2,400,000元③600,000元④8,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0年11月17日②90年11月9日③90年11月9日④90年11月2日止。詎第三人味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第三人等均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0,111,70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本票影本、借款契約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放款帳卡4件等為證。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9,100,000元,故本件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9,100,000元之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予敘明。
五、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官田鄉│番子渡│145│旱│1780.00│全部│胡裕榮即│││││頭│││││ 胡富榮 │├──┼───┼────┼───┼──┼─┼────┼──┼────┤│002│台南縣│官田鄉│番子渡│146│田│7818.00│全部│乙○○○│││││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