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善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6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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