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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