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告 郭人豪 被告文東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被告周文保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6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136萬元=6,1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萬1,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萬1,4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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