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共0.2299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國綱因違反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75號以施用第一級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共計
0.2299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驗餘淨重0.2299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及標籤1張,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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