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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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智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杰樺 被告 何嘉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智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智簡附民 字第 7 號裁定(112.1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智簡 字第 16 號(1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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