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熹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熹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熹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熹俊犯附表所示二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附表所列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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