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11號抗告人 周文祥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翁國彥 律師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本院前以抗告人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所為之原處分,即相對人所為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338,223元之課稅處分,及處罰鍰338,223元之裁罰處分,共計676,446元,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於民國105年5月4日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惟抗告人嗣後具狀表示,課稅處分無賡行爭執之實益,故僅請求撤銷相對人所為之裁罰處分。準此,本件訴訟金額未達40萬元,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欠允洽,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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