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 王立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仁和 等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審判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中,以括號註明「證人」之部分(即 趙炎林 、 吳德義 、 康志修 ),是否亦為本件被告。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㈠記載「…2012.02於大樓電梯…之決議…」等語,其中「2012.02」是否誤繕?
三、 陳明 本件起訴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因何以被告林仁和等人為被告,而非以「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為被告之理由。
四、如本件係欲以「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以該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請就起訴狀當事人欄為正確之記載,並提出大樓管理委員會及最新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
五、依原起訴狀所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