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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