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