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保固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能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保固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