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七年二月廿五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有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強制工作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合於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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