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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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2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銘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