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85號
原   告  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登財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高雄市○○區○○段○○○○號土
地公告現值800元×面積47.43㎡×原告應有部分1/3=12,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