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澧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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