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進益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進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101年
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進益前因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據最高法院以10
1年度台上字第9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4月19日入監執行;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
1年5月、1年6月、1年5月、1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據本院於102年9月6日以
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於
102年9月30日確定。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7年9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葉進益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