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本院於104年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
於104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曾文忠前曾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①、②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前開①、②所定之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乙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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