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五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95、96年度從事工作為何、收入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現從事工作之在職證明、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聲請人前配偶之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支出瓦斯、電費、水費、電話費、健保費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支出油資之用途(含使用車輛之種類、往返地點、頻率),每月繳交租金之證明文件。
(五) 蕭腰 、 曾惠婷 、 曾郁軒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蕭腰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領有政府補助金等)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蕭腰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分擔金額、戶籍謄本正本,提出受扶養義務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
(七)聲請人所有汽車車號00-0000行車執照影本。
(八)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九)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