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居間契約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所附文件僅能釋明相對人以新臺幣45,000,000元委託和興房地產代為出價,尚無法釋明相對人約定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00,000元之居間報酬。聲請人迄無法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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