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存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聲請前二年至今每月發給之超勤津貼、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匯入之存摺影本,聲請人若領有政府補助金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
(四) 伍文熙 、 伍文章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伍文章畢業日期及入伍日期,伍文熙畢業日期、目前是否有工作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支出住居(若有租賃房屋或自用住宅貸款應提出契約影本及繳款明細)、交通(說明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往來之地點、次數)、保險、醫療等費用之證明文件,說明健保加保眷屬之姓名。
(六)聲請人所有下列財產之證明文件:南投縣○○鄉○○段60
6、743、746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提出743、746號土地為保護區林地、無法交易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 於更生 聲請狀表示曾借錢予友人,故應提出債務人清冊,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債權數額及債權之種類及原因。
(八)提出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九)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