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3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陸仟柒佰 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總額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蘭櫻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