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小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
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07年度審易字第257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小玲被訴侵占遺失物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案件,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上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犯行部分,是否為侵占遺失物之不罰後行為而應為無罪判決之情形,尚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