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聲請人 賴慈敏 相對人 白明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明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送遞為何法院?(原載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051563請求本院為本票裁定之依據。(此二張本票付款地為台北巿,應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若係誤遞,請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相對人白明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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