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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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制服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抗字第4號
107年度勞再抗字第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文祥 等間給付員工制服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勞抗字第40號及106年度勞抗字第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勞抗字第40號及106年度勞抗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以上開確定裁定對於聲請人先前書狀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聲請再審(本院卷第29、35頁),而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