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崧展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崧展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崧展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罪名為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由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加重強盜罪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在案,上訴由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
7年1月,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實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本院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