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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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5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相對人 陳德權陳德慶 之繼承人
李陳豐米 即陳德慶之繼承人
陳麗如 即陳德慶之繼承人
陳豐詅 即陳德慶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及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德慶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德慶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4日死亡,經聲請人向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得知繼承人陳德權、李陳豐米、陳麗如、陳豐詅,均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到院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庭查詢公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德慶於108年12月24日死亡,其未婚且無子女,其父 陳俊端 及母 陳巧愛珠 均早已死亡,而其兄弟姊妹陳德權、李陳豐米、陳麗如、陳豐詅即本件相對人均未拋棄繼承,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德慶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相對人陳德權、李陳豐米、陳麗如、陳豐詅乃第三順序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陳德慶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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