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倉茂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凃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富客達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企銀斗六分行│109年6月15日│61,536元│AI090653││││ 李佳蓉 ││││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