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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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川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義川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訊之被告林義川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是說你們南方航空公司在做什麼(台語),再加一個「幹」字,是他自己對號入座,伊並無辱罵告訴人 林志倫 之意思等語。然查,被告前開犯行,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中指訴遭侮辱之情歷歷,核與證人即在場之華航地勤人員顏嘉萱於偵查中證述:「(問:被告當時罵的時候,是朝著林志倫還是背著?)面朝著他。」、「是對話完之後,林志倫轉身,林義川就朝他罵髒話。」等情明確,另參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宿怨,衡情,告訴人尚無甘冒偽證重罪而捏編以構陷被告之理。綜上,本件被告以足以貶損人格之「幹你娘」乙詞,在不特定人可共聞共見之場所,公然侮辱告訴人乙節,堪信為真實。被告前開所辯,委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自身情緒,理性處理與他人紛爭,竟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之態度,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本件犯行所生危害、雙方迄今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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