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事原 (即RAYCHUN)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