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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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連雪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就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楊連雪琴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審理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本院事後認本案尚有疑義,爰將本案上開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而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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