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1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