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郜巧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郜巧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郜巧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3年6月30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