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失業給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蔡坤達 住臺南市○○區○○○街○○○○號7樓之9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原告提出名稱為「行政訴訟起訴狀」之書狀,並記載所不服之原處分、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定書及訴願決定書等案號,以及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例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爭議審議決定)不利於原告部分均撤銷」、「就上開不利部分,被告應就原告失業給付之申請,作成核付之行政處分」),並提出原處分、爭議審議決定書、訴願決定書等文件;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亦請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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