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