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佳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佳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佳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4罪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3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4月、6月、6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99年台上字第19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1年確定。嗣上開6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4號、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99年4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522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2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