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蕭銘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密斯特杰飲食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親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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