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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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頂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頂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頂育因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6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頂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共十一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106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2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628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