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七0巷四十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4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