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55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臺東市○○街○○○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珠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敏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4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97年9月4日│20,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574201│││0││││││││1│││││││├─┼───────────┼─────────┼───────────┼───────────┼────────┼──┤│0│97年9月4日│3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574202│││0││││││││2│││││││├─┼───────────┼─────────┼───────────┼───────────┼────────┼──┤│0│97年9月17日│18,59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574209│││0││││││││3│││││││├─┼───────────┼─────────┼───────────┼───────────┼────────┼──┤│0│97年9月3日│5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574203│││0││││││││4│││││││├─┼───────────┼─────────┼───────────┼───────────┼────────┼──┤│0│97年9月3日│50,000元│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574204│││0││││││││5│││││││├─┼───────────┼─────────┼───────────┼───────────┼────────┼──┤│0│97年9月3日│31,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574207│││0││││││││6│││││││├─┼───────────┼─────────┼───────────┼───────────┼────────┼──┤│0│97年9月3日│5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574205│││0││││││││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