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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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與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