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0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陳傳明
被   告  林重利林宗利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叁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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