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即義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義風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義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1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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