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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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4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丙○○、丁○○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4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6年7月27日當庭聲明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 官紀俊源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